案例一
3月19日20時(shí)許,涼山州寧南縣公安局民警在護林防火巡查中發(fā)現,劉某某拒不執行《寧南縣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在寧南縣白鶴灘鎮六城村自家菜地里焚燒生活垃圾。
違法人員劉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的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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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24日,村民楊某某在涼山州會(huì )理市內東鄉某某村自家地里燒雜草及樹(shù)枝,距禁火林區僅4米。其行為已違反《會(huì )理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關(guān)規定。
目前,會(huì )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guān)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楊某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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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17日14時(shí)許,阿壩州松潘縣十里鄉三岔壩村村民貢某某在下羅索溝自家房屋背后山林中,扔爆竹驅逐狼及野狗,引發(fā)山火,山火隨后被貢某某與家人、鄰居撲滅。貢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松潘縣人民政府關(guān)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規定,松潘縣公安局進(jìn)安鎮派出所依法對其進(jìn)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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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月16日,攀枝花市西區某康養公司在未辦理野外用火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康養中心公廁背后通道(位于森林防火區)焚燒枯枝落葉,其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規定,構成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違規行為。西區林業(yè)局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0元。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mén)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gè)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wàn)元以上5萬(wàn)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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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1月12日,阿壩州小金縣日爾鄉巡查人員在巡查時(shí)發(fā)現:木椏村一組村民謝某某在自家農田里燒雜草。經(jīng)調查,謝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審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作業(yè),其行為違反了《小金縣人民政府關(guān)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規定,小金公安協(xié)助小金縣日爾鄉政府依法對其進(jìn)行行政處罰。